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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適應輔導篇

  • 主題: 停留
  • 更新日期: 2017.09.05      
  • 發布單位: 原住民族及族群發展處族群發展科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逾期居、停留 
 
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7條之1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7條之1條文於104年7月3日施行,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在臺逾期居留、停留,將處以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或居留者,逾期日數以實際逾期日起至到案日止計算,並由移民署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裁罰基準比照現行外國人在臺灣地區逾期之裁罰基準。 
 
入出國及移民法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罰鍰案件裁罰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