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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護篇
  • 主題: 兒童及少年保護
  • 更新日期: 2022.07.11      
  • 發布單位: 原住民族及族群發展處族群發展科

兒少保護重要名詞定義 
一、受保護之兒少: 
指年齡未滿18歲者遭受到一種或多種虐待(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疏忽等),有發生兒少法第53條第一項所列之各種保護情事者。 
二、照顧者: 
(1)父母、監護人、或照顧者。 
(2)同一個家戶內負責照顧、管教兒少的親戚或他人,無論同住時間的長短或持續性。 
(3)公私立兒少照護機構的工作人員,包括機構、醫院、醫療保健機構、心理衛生中心、庇護安置所。 
(4)未跟兒少住在一起,但有照顧兒少之事實者。 
三、兒少保護: 
兒少保護主要法條依據為兒少法第53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戶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兒童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少有遭受身心虐待、遺棄…等法定之不當對待情事時,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案件時,應立即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4日或30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四、主管機關: 
依據兒少法相關規定,兒少保護業務之執行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通常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其附屬之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通報程序 
通報程序可依兒少情況不同分為: 
一、通報兒少保護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兒保主管機關) 
(一)【緊急通報】 
立即以言詞或電話通報,並於24小時內填寫通報單至主管機關 
1.各縣市兒少保護主管機關聯繫電話。 
2.填寫通報單: 
(1)線上通報(關懷e起來-兒少保護):https://ecare.mohw.gov.tw/ 
(2)傳真通報 
(二)【一般通報】 
24小時內填寫通報單至主管機關通報 
1.線上通報(關懷e起來-兒少保護):https://ecare.mohw.gov.tw/ 
2.傳真通報 
二、對於兒少保護事件,除依上開規定進行通報外,另依據通報處理辦法第15條前段規定:「兒童及少年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情形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前,警察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醫療院所或學校,應提供兒童及少年適當保護及照顧;其有接受診治之必要者,應立即送醫」。 
兒少保護通報後主管機關處理流程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會透過專業的評估來判斷是不是屬於兒少保護案件,主要目的是提高兒少保護的即時性及安全性,避免因資訊不全或通報錯誤耽誤到真正有需要的兒少,有可能錯失救援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