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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護篇

  • 主題: 性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
  • 更新日期: 2022.07.11      
  • 發布單位: 原住民族及族群發展處族群發展科

新住民如遇性騷擾事件,其求助申訴管道和保護扶助措施不因其為新住民而有差異,有關性騷擾之申訴流程,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得於事件發生後1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並由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調查;加害人不明或無所屬則由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當事人倘不服調查結果,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再申訴案件後依本法第14條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倘對於再申訴調查結果所為之行政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 
另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如當事人之身心狀況有需求,亦可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1條規定,由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此外,若有性騷擾防治相關問題,亦可透過「113保護專線」諮詢相關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