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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主題: 外籍(新住民)媽媽探視孩子難、不難?
  • 更新日期: 2018.11.09      
  • 發布單位: 原住民族及族群發展處族群發展科

    外籍(新住民)媽媽離婚多年方與前夫協議共同監護子女,或因故改由其單獨監護,但因居留證過期,而無法依現行規定申辦居留簽證,僅能以停留簽證入境,親子團聚不易…您周遭是否有人遭遇以上困難?
   內政部107年9月6日內授移字第1070943720號函示:「對於曾在我國合法居留之外籍配偶,如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具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者,可以先申請外交部核發停留簽證入境後,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俾能確實保障外籍母親與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團聚權」。

    當夫妻面臨離婚的困境與衝突時,不應該忽略小孩的需求,每個孩子都有權利同時擁有父母的愛。如您有探視孩子的困擾,請逕洽本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037-371685或內政部移民署苗栗務服站037-322350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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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20180920083533553834098.png「另開新視窗」圖片:20180920083533553834098.png「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