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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主題: 禁止就業歧視
  • 更新日期: 2019.01.09      
  • 發布單位: 勞工及青年發展處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新住民於求職或受僱時,如認為雇主有違反上開就業歧視禁止規定,可敘明詳情(例如事業單位名稱及地址、遭受差別待遇情形等),逕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提出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