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不歧視|職場更友善】✨
保障每個人平等工作的權利,是基本人權,更是法律明文保障的原則!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
雇主在刊登徵才廣告、面試甄選、實際雇用與管理過程中,
都不得因以下任何理由對求職者或員工產生歧視👇
🔹 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
🔹 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
🔹 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
🔹 以往工會會員身分
⛔ 以上這18種都不能成為被拒絕工作機會的理由!
違反者,依據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將處以新臺幣30萬至150萬元罰鍰。
📣誠信徵才、公平就業,才能打造安全友善的職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