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新住民可以申請補助?
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且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含喪偶未再婚及離婚獨自扶養在臺未成年子女者)。
二、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本國籍配偶為原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新住民本人提出申請:
1.本國籍配偶死亡,未再婚之新住民。
2.本國籍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其家庭為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之新住民。
3.與本國籍配偶離婚且獨自扶養在臺未成年子女之新住民。
4.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家庭之新住民,為持有保護令或經警政、社政機關介入處理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而獨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
三、補助多少保險費?
(一)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補助全額自付健保費。
(二)中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補助1/2自付健保費。
四、如何申請補助? 須附哪些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應填具「設籍前新住民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或各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
(二)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申請人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2.居留證影本。
3.申請人之戶口名簿影本。
4.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
5.有效期限內之家暴保護令或警政、社政機關介入處理之證明文件。
6.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經由健保署查驗各級縣市政府檢送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辦理補助保險費之名單屬實者,得免提供)。
五、符合資格的家庭全家都有補助嗎?還是只有新住民?
凡符合資格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本國籍保險對象,均已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予以補助健保費,而本案運用內政部「新住民發展基金」,是在協助社會救助法沒有補助的對象,所以只有補助設籍前新住民。
六、以何種身分投保者才可以補助?
只要是符合補助資格的新住民在設籍前,不論投保類別或投保身分,都可享有補助權益。
七,補助期間為何?
(一)自 109 年度起, 符合資格者, 申請當年度其家庭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當月起,按補助基準補助其自付健保費至同年12 月止。 其家庭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經撤銷、或受補助者完成設籍登記,補助即予停止。
(二)本補助案經費是由健保署每年向內政部提報計畫編列,申請人應每年重新提出申請。
(三)內政部核撥本補助計畫經費不足或用罄時,補助即告停止,獲補助者應自行繳納健保費。
八、為何新住民設籍後取得國人身分證反而停止補助?
新住民於取得戶籍後,就和本國人享有同樣的福利,如其家庭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經縣市政府認定後,即可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予以補助健保費 。
九、如遇不符合本補助案申請資格之經濟困難新住民家庭者,可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健署全球資訊網搜尋弱勢民眾通報平台或掃瞄 QR Code 連結通報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健署將另予以健保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