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在大陸當地之公證處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親屬關係公證書內應依繼承人親等之不同,載明被繼承人在大陸有無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存歿情形;委託公證書係因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之許可範圍及停留時間皆有限制,故宜委託在台親友或律師辦理。接著將上述兩項公證書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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